加拿大税法规定,夫妻或是同居关系的配偶,在其中一方离世时,可以以成本价格(Adjuste d Cost Base)将其名下的资产转到在世的配偶名下,这样可以暂时延缓资产增值税,实现配偶间的免税转移(Spo usal Rollover)。

若资产由夫妻联名持有(Joint Tenancy),配偶双方各拥有一半的资产,其中一方离世,在世者可拥有全部资产,同样也可延缓资产增值 税。等到第二个人离世时,才需要将名下所有的资产视同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,增值部分的50%需要按照个人 税率缴纳最后一次税款。因此,使用Spousal Rollover最主要是达到延税目的,也因为如此,夫妻联名拥有资产可以起到延税的效果。

配偶免税转移条件:

在死者离世时,配偶双方必须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;

配偶资产转移必须在死者离世后的36个月内完成(在合理情况下,可以书面申请延长时间);

若有信托参与,资产转移后的信托机构必须是加拿大的信托。



不过,提醒大家,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应该使用Spousal Rollover。为了达到税务最优化的目的,遗嘱执行人在某些情况应该选择放弃Spousal Rollover,实现资本增值,如以下情形:

离世者名下有资本亏损

离世者持有资产所产生的资本亏损(Capital Loss),可以通过选择与其他增值资产的资本增值相抵减,这种情况可以选择放弃Spousal Roll。当然,离世当年,资本亏损可用来抵减当年或前一年的任何收入,并不局限于资本增值。

离世者离世当年收入较低

由于加拿大是累进税制,个人名下收入很低时,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很低。在这种情况下,可以选择放弃某些资产的 免税转移。因为当年税率低,与其把所有的税留给第二个离世的配偶名下交,不如先在第一个离世的人交一部分, 这样整体的赋税也许更低。

离世者为小型生意股东

若离世的一方作为小型生意的股东,在出售股份时有75万的资本增值免税额。为了充分运用这部分的免税额度, 可选择放弃Spousal Rollover。

为了实现税务最优化,不同情况的具体处理方法不尽相同,如需更多信息,欢迎直接咨询(905)-707-361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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