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行的中国境外居住领取退休金制度,适用于已加入外国(如加拿大)国籍的有资格领退休金人员。

中国境外退休金制度可追溯至1982年,当年规定∶出国定居的退休、退职人员,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中国驻外 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。

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,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(居住在尚未和中国建交的国家的,须经驻该国并已与中国建交 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),方为有效。支付单位,凭上述证明,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。

1992年规定变为∶“归侨、侨眷离休、退休、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。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,从 第十三个月起,每年应向支付离休、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本人的生存证明书。”

2007年4月1日之前,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为其出具“生存证明书”或“健在公证书”并收取相当 于人民币40元的规费。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今,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为其办理“健在确认表” 并免收规费。

明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