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

加拿大新《移民及难民保护法》第28条规定:一个永久居民,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,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 在加拿大。根据法律规定,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:

1、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;

2、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(此时,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)(注意,在海外陪伴有加 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);

3、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(此时,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).

除了这三种办法,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。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、第二种途径,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 份。

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,则,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。但是,这种办法不保 险。因为,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。


2.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?

首先,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。

其次,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。

法律规定,五年的时间段,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(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)起算,倒 数回去五年。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,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,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,就没 有问题了。

例如,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。2003年10月,获得了枫叶卡。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 ,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,从2004年7月起算,倒数回去五年,是否有住满两年。(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 卡的日期开始,即从2003年10月开始,往后计算,算到2008年7月,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).

另外明确一点:坐移民监,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,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,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。是 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。所以,是不能代替的。谁住满了,谁就维持住身份。谁没有住满,谁就丧失身份。不 能替代。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。

五年中不住满两年,移民身份可能丧失

加拿大政府最近颁布的《移民及难民保护法》以及相配套的《实施细则》,对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问题, 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。这些新规定,彻底改变了原《移民法》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问题的规定。根据对这些规 定的判断,新的规定将对目前在国外逗留的许多加拿大新移民家庭,发生极为严重的影响。许多家庭可能因此而必 须对自己未来几年的生活做出重新安排。有些永久居民则将会永远地失去他们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 份。